結合雙方的過錯大小及原因力,法院認定王先生承擔20%的責任,公交車駕駛人承擔80%的責任。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蒙向東)王先生從后門上公交車時摔倒受傷,將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萬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王先生16萬元,公交公司賠償王先生19萬余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原告王先生訴稱,他在車上乘客均下車后自后門上車,但公交車駕駛人未待其完全進入車內并站穩就發動車輛,導致自己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公交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王先生確曾乘坐由其運營的公交車,但他是在公交車駛離時自后門搶上,進而導致事故發生,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實不符,王先生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王先生摔倒的情況、原因和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同公交公司意見。此外,王先生不屬于三者險范圍,而應屬于車上人員承運險范圍。
據悉,案件審理過程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發時的錄像資料,顯示涉案車輛停靠在公交車站,車內乘客從后車門下車,乘客下車完畢后,車輛后門開始關閉(車輛未啟動),王先生從該車門上車(車門處于繼續關閉過程中,王先生右手扶上車門把手,右腳踏上車廂,左腳留在地面),隨后車輛啟動,王先生在車外被帶倒。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對于責任比例和保險適用存在爭議。
法院認為,關于責任比例,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涉的責任認定不等于民事侵權的責任認定,前者側重于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后者側重于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且根據公交公司提交的車內監控錄像,亦可證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事故發生過程與實際事故發生過程不一致。
其次,結合車內監控所顯示的事發過程,王先生欲登上涉案車輛時,該車門為乘客下車車門,且正處于關閉過程中,在此情況下上車的風險王先生應可預見,其有能力和條件采取相應規避措施,但其并未采取,存在過錯。
最后,公交車駕駛人負有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但其在車門未完全關閉時即啟動車輛,且未注意到王先生的上車行為,亦存在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大小及原因力,認定王先生承擔20%的責任,公交車駕駛人承擔80%的責任。同時,公交車駕駛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相應責任由公交公司承擔。
關于保險適用,“車上人員”和“第三者”的身份可以相互轉化,并非固定不變,兩者相互轉化的依據應為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否處于保險車輛之外。王先生雖為正在上車的人員,但其在事故發生時已處于保險車輛之外,屬于“第三者”身份。因此,本案應適用第三者責任險。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王先生16萬元,公交公司賠償王先生19萬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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