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戰略,保障威遠縣城市公交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進一步改善城市交通和人民群眾出行環境。
二、辦法制定依據
1.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
2.《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交運發〔2013〕368號)。
3.交通運輸部等9部門《關于推進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交運發〔2023〕144號)。
4.《內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內府發〔2018〕5號)。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是總則,規定了本辦法的堅持的總體要求,遵循的原則,對本辦法所稱“財政補貼”進行了具體闡述及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是財政補貼范圍,明確了縣政府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的補貼種類(表1)。
第三章是財政補貼標準,明確了縣政府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的補貼明細(表1)。
表1.城市公共交通財政補貼范圍及標準
補貼范圍補貼標準
公益性支出補貼“兩免”:1.現役軍人、殘疾退伍軍人執有效證件辦理IC卡,免費乘車;
2.1.2米以下兒童免費乘車;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執行政府“兩免四減”優惠政策而減少的收入據實足額進行補貼。
“四減”:1.中小學生持IC卡5折優惠乘車;
2.70歲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辦理5折優惠乘車卡;
3.殘疾人持殘疾證辦理5折優惠乘車卡
4.普通市民持IC卡8折優惠乘車。
低票價運營虧損補貼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實行低票價形成的運營虧損給予的一定補貼對城市公交運營虧損(扣除公益性支出補貼后)財政補貼90%,公交企業承擔10%。
車輛購置補貼對符合國家、省、市購置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的,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對城市公交運營企業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補貼政策的,縣級財政按車輛購置總金額的10%給予補貼。
其他
補貼對公交企業執行政府應急處突、搶險救災、旅客疏散等指令性任務和新增性公益性支出等,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貼。按照“一事一議”方式形成專題方案報縣政府審定。
第四章是財政補貼程序,明確了公共交通運營補貼資金按照企業申報、專項審計、部門審核、政府審定、年度清算的程序辦理。
(一)公益性支出補貼。城市公交企業每季度初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定,縣財政局根據審定意見預付補貼。縣交通運輸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縣財政局根據審計報告進行年度清算。
(二)運營虧損補貼。城市公交企業每季度初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審定后預撥付上季度運營虧損補貼130萬元。縣交通運輸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縣財政局根據審計報告進行年度清算。
(三)車輛購置補貼。由城市公交運營企業每年年底根據當年新購新能源車輛情況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上報縣政府審定,縣財政局按照審定意見進行補貼。
(四)其他補貼。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由城市公交企業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縣交通運輸局按程序報縣政府審定。
第五章是成本約束與激勵機制,明確了縣政府為調動公交企業合理控制運營成本、提升服務質量的積極性,建立成本約束與激勵機制及其具體執行標準。
第六章是財政補貼資金監管,明確了財政、交通運輸部門、威遠縣城市公交運營企業的職責,并制定了相應的違規行為處理措施。
第七章是附則,明確《辦法》自2024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2024年1月1日至7月4日期間的財政補貼參照本辦法執行。
近日,高德地圖聯合國家信息中心大數據發展部、清華大學土木水利學院、同濟大學智能交通運輸系統(ITS)研究中心、未來交通與城市計算聯合實驗室等機構共同發布《2024中國主要城市交通分析報告》(簡稱《報告》)。報告顯示,蘭州、合肥、濟南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領先,北京、上海、深圳綠色出行意愿指數位列前三。 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蘭州、合肥、深圳領先 報告基于所監測的主要城市的公共交通數據,對城市公共交通的運行效率、可靠性以及用戶出行體驗進行了全面分析。數據顯示,蘭州市、合肥市、深圳市在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方面表現突出,分別位列大中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首位。蘭州市的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最高,達到81.48%,顯示出其公共交通系統的高效性和可靠性。 從換乘系數來看,2024年期間,城市公共交通平均換乘系數整體同比去年呈持平或下降趨勢。東莞市、沈陽市、海口市的公交換乘系數分別在超大、特大、中大城市中最小,顯示出這些城市在公共交通系統設計上的便捷性。而在公交運行效率方面,臺州市城市核心區內的高峰期“社會車輛-公交車速度比”最小,小汽車速度是公交的1.95倍,顯示出其公共交通出行用戶體感良好。常州市的“全市全天線路運營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