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
1 范圍
本辦法確立了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全行車時間、人員、天氣、車輛部件規(guī)定、工作紀律及安全公里核算等要求。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行車安全的管理工作。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辦法的引用而成為本辦法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辦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3 術語與定義
3.1 新駕駛人員
集團公司中駕駛經歷不足3年的駕駛員屬新駕駛員。
3.2 “三不計”原則
集團公司安全行車的一項原則,及行車不計準點、不計公里、不計油耗。
4 管理機構與職責
4.1 行車安全委員會
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行車安全委員會。所屬各單位相應建立行車安全工作小組。安全保衛(wèi)部與所屬單位安全保衛(wèi)科室分別作為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單位行車安全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履行日常行車安全工作的落實、督促和檢查。
集團公司行車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行車安全工作小組職責參考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相應職責。
4.2 汽車公司、旅游出租汽車公司
汽車公司、旅游出租汽車公司職責如下:
a)負責組織日常安全行車工作。
b)負責開展日常安全行車檢查活動。
c)組織站務員、站服員、乘務員等安全行車教育。
d)會同安全保衛(wèi)部實施行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實施事故整改。
5 安全行車時間、人員、天氣、車輛部件規(guī)定
5.1 時間
安全行車時間應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a)駕駛員每日連續(xù)駕車時間不準超過8小時(準點時間加進出場實際駕車時間)。
b)駕駛員每日工作時間(核定工時)達10小時的,必須安排中午休息時間1個小時以上。
c)為保證駕駛人員有充足的休息時間,各種班式間翻班最短間隔時間必須多于8個小時。
5.2 人員
新駕駛員實施行車任務時,應做到定人、定車、定線工作,嚴禁跨線代班和執(zhí)行其他駕駛任務。
5.3 天氣
在行車過程中,如遇到特殊天氣條件,應嚴格執(zhí)行以下規(guī)定:
a)在遇有風、雨、雪、霧等特殊天氣條件下,能見度不足30米的,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能見度不足20米的,應暫停行駛。
b)下雨天漫水超過輪胎半徑的,應暫停行駛。
c)遇有風雪嚴重冰凍時,可按照“三不計”原則行駛。凡行車要經過沿河險段、橋梁、立交橋和鐵路道口等處的,各汽車公司必須派相關人員實地察看確定符合行駛條件后方可行車。
5.4 車輛部件
車輛部件發(fā)生下列情形,車輛應停止投入使用:
a)車輛安全部件(轉向系統(tǒng)、燈光雨刮系統(tǒng)、制動系統(tǒng)等)發(fā)生故障時。
b)車輛低氣壓報警裝置失效或開關按鈕上的紅色和黃色無法辨認。
c)燃氣車輛燃氣接口發(fā)生泄漏時。
d)電喇叭的控制開關發(fā)生故障或不符合標準。
e)車門安全監(jiān)視器發(fā)生故障或部分和標準。
f)隨車滅火器缺損。
6 安全行車工作紀律
6.1 行車
6.1.1 行駛
車輛投入運營(包括進、出場和包車返回),必須按指定路線和指定時間行駛,并按規(guī)定載客。
行車人員應服從調度指令,不準擅自誤放、不放或搶時間放車,不準故意拖延行車時間,不得人為造成運營車輛接龍或脫檔事件發(fā)生。
6.1.2 停放
車輛停放應遵守工作紀律如下:
a)在規(guī)定的地點規(guī)范、有序停放。
b)車輛到達始發(fā)或終點站后,駕駛員離車前必須拉好手制動、拔下鑰匙、關閉車門。
c)外站車輛停放必須拉好手制動、切斷電源、拔下鑰匙、關好車門,停好后駕駛員應主動把鑰匙交于相關人員管理,認真做好臺賬記錄。
d)汽車公司和車隊應安排相關責任人負責停車管理工作,定時對停放車輛進行安全巡視。
6.2 班次安排
6.2.1 看班
車輛看班工作紀律如下:
a)行車人員應在上班前1日了解自己的班頭情況。如因不看班、問班而造成脫班或遲到,一律按曠工或遲到規(guī)定處理。
b)調度員安排加班或因特殊情況臨時調整班頭,必須提前通知到當事人本人,不得通過他人轉告。
6.2.2 換調班
行車人員換調班工作紀律如下:
a)應于隔日提出換、調班書面申請,經車隊領導批準并簽注意見后,交由當班調度員進行調整。
b)對于未經車隊領導同意,私自換、調班者,調度員有權對其作停班處理(代班者不計當班報酬,當班者作曠工處理);如發(fā)生意外事故,后果由責任者負責。
6.2.3 交接班
行車人員交接班工作紀律如下:
a)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地點接班。
b)接班人應提前1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接班。如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應繼續(xù)行駛一個往返,并通知站務員及時調整安排。
c)交接班時,交接人員應做到:
1)交清車輛性能狀況,填寫交接班情況登記表。
2)交清隨車工具、設備。
7 行車安全公里核算
7.1 行車公里核算
駕駛人員行車公里計算規(guī)定如下:
a)運營駕駛員按實際駕車行駛公里累加計算行車公里。
b)教練員教練大客車按每月150駕駛操作小時,其他汽車按120小時為準,每小時按20公里計算。其行車公里計算方法為:駕駛操作小時×學員人數×20=公里數。
c)集團公司范圍內調動的駕駛人員,行車公里予以累計統(tǒng)計。
7.2 減扣公里
減扣公里核算規(guī)定如下:
a)發(fā)生有責事故的,減扣3000安全公里。
b)發(fā)生上報事故和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有責事故的,減扣10000安全公里。
c)發(fā)生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有責事故的,減扣30000安全公里。
d)發(fā)生有責死亡事故的,減扣全部安全公里。
7.3 安全公里規(guī)定
駕駛人員安全公里核算規(guī)定如下:
a)安全公里為行車公里減去應扣公里數。
b)行車公里數不足應減扣公里數時,安全公里減扣到累計數零為止。
c)集團公司范圍內調動的駕駛人員,安全公里予以累計統(tǒng)計。
8 檢查與考核
下列給出了執(zhí)行本辦法形成的檢查與考核項目:
a)行車違規(guī)次數
b)停放車輛違規(guī)次數
9 責任追究
下列給出了責任追究項目:
a)駕駛人員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行車的,經查實后將按照《駕駛員安全行車違章行為處罰辦法》相應規(guī)定進行處罰。
b)所屬單位安全保衛(wèi)部門、車隊負責人、車隊安全管理員玩忽職守,未能有效履行安全職責,造成行車較大損失的,將依據損失和責任大小追究其相應責任。
10 報告與記錄
下列給出了執(zhí)行本辦法形成的報告和記錄項目:
a)車輛停放記錄表
b)交接班情況登記表
11 附則
11.1 配套制度要求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遵照本辦法嚴格執(zhí)行。
11.2 解釋權
本辦法由安全保衛(wèi)部負責解釋。
11.3 施行日期及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高德地圖聯合國家信息中心大數據發(fā)展部、清華大學土木水利學院、同濟大學智能交通運輸系統(tǒng)(ITS)研究中心、未來交通與城市計算聯合實驗室等機構共同發(fā)布《2024中國主要城市交通分析報告》(簡稱《報告》)。報告顯示,蘭州、合肥、濟南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領先,北京、上海、深圳綠色出行意愿指數位列前三。 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蘭州、合肥、深圳領先 報告基于所監(jiān)測的主要城市的公共交通數據,對城市公共交通的運行效率、可靠性以及用戶出行體驗進行了全面分析。數據顯示,蘭州市、合肥市、深圳市在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方面表現突出,分別位列大中城市、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首位。蘭州市的公共交通出行幸福指數最高,達到81.48%,顯示出其公共交通系統(tǒng)的高效性和可靠性。 從換乘系數來看,2024年期間,城市公共交通平均換乘系數整體同比去年呈持平或下降趨勢。東莞市、沈陽市、海口市的公交換乘系數分別在超大、特大、中大城市中最小,顯示出這些城市在公共交通系統(tǒng)設計上的便捷性。而在公交運行效率方面,臺州市城市核心區(qū)內的高峰期“社會車輛-公交車速度比”最小,小汽車速度是公交的1.95倍,顯示出其公共交通出行用戶體感良好。常州市的“全市全天線路運營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