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邀國家鐵路局運輸監督管理司司長王忠剛對新版《辦法》進行解讀。
為什么要修訂《辦法》?
答:為加強鐵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落實《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鐵路旅客車票實名購買、查驗要求,交通運輸部于2014年出臺了原《辦法》。原《辦法》施行以來,對保障鐵路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旅客運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實施,對實名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此外,隨著鐵路近年來的快速發展,電子車票全面實施,自動實名售票、取票、檢票、驗票等新設備和人臉識別等新技術逐步投入應用,車票實名制管理的外部環境發生巨大變化,急需修訂完善原《辦法》,并與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相銜接。
新修訂的《辦法》主要有哪幾方面變化?
答:此次修訂《辦法》,是國家鐵路局深入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滿足鐵路旅客運輸高質量發展的實際行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銜接《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鐵路旅客運輸安全、便利旅客出行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4方面變化:
第一,調整車票實名制管理范圍。在原《辦法》對快速及以上等級旅客列車和相關車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進一步明確所有鐵路旅客列車和車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同時,對部分不屬于長途客運的公益性“慢火車”、市域(郊)列車、城際列車及相關車站根據實際情況作了專門規定。
第二,細化車票實名購買要求。一是明確購買車票以及辦理補票、取票、改簽、退票等業務時應當提供乘車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件信息;二是明確通過互聯網、電話、自動售票機、人工售票窗口等方式購票時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增強可操作性;三是明確旅客丟失實名制車票后的掛失補辦程序。
第三,完善車票實名查驗規定。一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乘車人及其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旅客應當配合;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開設人工實名查驗通道,為老年人、證件無法自動識讀、需要使用無障礙通道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務;三是明確在旅客列車上的實名查驗要求;四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義務和相關防護措施要求。
第四,增加法律責任的內容。一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止擾亂車票實名制管理秩序的行為;二是對鐵路運輸企業不落實車票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明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進行處理;對泄露旅客個人信息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三是明確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情形的責任。
新修訂的《辦法》調整了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的范圍,出于哪些考慮?
答:原《辦法》明確,“快速及以上等級旅客列車和相關車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兒童票除外”。近年來,隨著鐵路快速發展,電子車票已實現全覆蓋,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早已超出原《辦法》規定范圍。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明確,長途客運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2022年11月3日,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發布,明確實行車票實名制的,兒童優惠票以年齡作為購票標準,將兒童旅客也納入車票實名制管理范圍。
為此,在總結近年來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將實名制管理范圍調整為所有鐵路旅客列車和車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鑒于部分不屬于長途客運的公益性“慢火車”、市域(郊)列車、城際列車及相關車站受設施設備、環境條件等影響,如北京地區的S1、S2、S5、S6等市郊線路,上海地區的金山線,以及服務于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非長途公益性“慢火車”,確實暫不具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條件,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提前向社會公布并說明理由。待上述旅客列車和車站具備車票實名制管理條件后,逐步推動鐵路旅客列車和車站全部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了車票實名制管理的有效身份證件,出于哪些考慮?
答:原《辦法》將車票實名制管理所需的有效身份證件具體種類授權鐵路運輸企業向社會公布,主要考慮當時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剛剛起步,有效身份證件可能會有較大變化,存在不確定性。近年來,鐵路運輸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鐵路運輸企業除國鐵集團外,還有一大批地方鐵路公司。為了規范鐵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進一步推進不同鐵路運輸企業間有效身份證件的互聯互通,方便旅客順利出行,我們在總結近年來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參考民航、道路、水路等交通行業的做法,在新修訂的《辦法》中分人工售票窗口、互聯網、電話、自動售票機4種購票渠道明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具體為:
第一,在人工售票窗口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義務兵證、士官證、文職人員證,海員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乘車身份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護照,外國人出入境證。
外國人因證件到期、遺失、損毀等原因正在辦理證件補換發的,可以使用公安機關出具的外國人簽證證件受理回執、護照報失證明,或者各國駐華使領館簽發的臨時性國際旅行證件,該臨時性國際旅行證件應當附具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簽證或者停留證件。
第二,通過互聯網、電話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外國人護照。
第三,通過自動售票機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便利旅客出行方面,新修訂的《辦法》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一是推進不同鐵路運輸企業間有效身份證件的互聯互通,在新修訂的《辦法》中分人工售票窗口、互聯網、電話、自動售票機4種購票渠道明確可以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種類;二是明確車站要設人工實名查驗通道,為老年人、證件無法自動識讀、需要使用無障礙通道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務;三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要為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提供咨詢服務,并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通過互聯網、自助辦證設備等方式為旅客辦理臨時乘車身份證明提供便利;四是鼓勵鐵路運輸企業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積極開展有效身份證件線上核驗,推廣使用自助實名查驗設備,為旅客提供無接觸式查驗服務,提高通行效率;五是明確部分不屬于長途客運的公益性“慢火車”、市域(郊)列車、城際列車及相關車站受設施設備、環境條件等影響,暫不具備實行車票實名制管理條件的,可以由鐵路運輸企業提前向社會公布并說明理由。
新修訂的《辦法》在加強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之一就是旅客個人信息保護。國家鐵路局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鐵路運輸領域旅客個人信息保護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為此,我們進一步細化完善了鐵路運輸企業在旅客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義務和相關防護措施要求,明確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車票實名制管理所獲得的旅客身份、購票、乘車等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同時,要求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旅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旅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等情況時,鐵路運輸企業要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新修訂的《辦法》增設了法律責任條款,出于哪些考慮?
答:201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明確,未對旅客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旅客提供服務,以及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工作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新修訂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結合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實際制定,由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第二十九條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未提供車票實名制管理必要的場地、作業條件,以及車票查驗和身份證件識讀等設備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以上條款旨在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嚴格落實車票實名制管理要求,為旅客出行創造安全的運輸環境。
新修訂的《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發生毆打、辱罵車票實名制管理人員,沖闖、堵塞實名查驗通道、相關場地,破壞、損毀、占用相關設施設備、系統等擾亂車票實名制管理工作秩序、妨礙車票實名制管理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鐵路運輸企業要予以制止,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行為,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這一條款為維護車票實名制管理良好的運輸秩序,確保旅客順暢出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修訂的《辦法》將于何時正式實施?如何保障落實落地?
答:新修訂的《辦法》已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鐵路局將組織對新版《辦法》進行專題宣貫培訓,并針對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票實名購買、查驗等方面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嚴格落實新版《辦法》,確保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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