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又創全國第一!4月4日,湖北廣電融媒體記者從武漢市交通運輸局獲悉,全國首部專門針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的地方政府規章——《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軌道交通運營從此有了一層“金鐘罩”,市民乘車將更安全。
據了解,《辦法》共24條,明確了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適用范圍、管理部門及日常監管職責,設立了保護區劃定程序和區域,規范了保護區內的項目建設、作業行為。同時,明確保護區內違規施工作業、監管不到位等行為后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保護區監管多部門協同形成“神盾”
《辦法》從屬地管理、統籌協調指導、日常巡查管理等方面,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
屬地管理: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統籌協調指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安全保護區管理,指導和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開展安全保護區巡查和管理,協調處理安全保護區內土地利用、建設項目、作業行為、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問題,協調安全保護區跨市域協同監管。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應急管理、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管理: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安全保護區日常管理,擬定安全保護區范圍,設置安全保護區警示標志,組織開展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技術校核,進行安全保護區巡查和監督。
保護區劃定:征求意見并提前五天向社會公公布
《辦法》明確:交通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應報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提前5天向社會公布。軌道交通初期運營前,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劃定安全保護區范圍,制作安全保護區范圍平面圖,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意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在五日內向社會公布。
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申請和平面圖后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在五日內向社會公布;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向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局和市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及相關區人民政府通報。
保護區內施工作業:不能再任性妄為
對涉及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項目建設和施工作業行為,《辦法》從建設項目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準備等階段均明確規定,應當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
《辦法》同時明確,對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行為不需取得行政許可的,施工單位在作業前,應當就作業方案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未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或者未按照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要求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不得擅自作業。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五日內,依據技術規范規程及行業標準出具意見,情況復雜的,不超過十五日。
保護區內違規施工:將承擔法律責任
《辦法》對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違規施工作業及造成的后果,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未按照許可的作業方案、安全防護方案施工的,由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等作出相應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依據《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安全保護區內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作業行為,未按照規定就作業方案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擅自施工作業或者施工作業未按照安全防護方案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軌道交通安全后果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作業行為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還規定,對安全保護區負有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武漢市交通運輸局公共交通處統計,目前我市有軌道交通運營線路14條(含有軌電車),線網總里程超過500公里,日均客運量400萬人次,最高峰達達470萬人次(含有軌電車)。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面積超過53平方公里。
保護區范圍內在建施工項目570余個,其中涉及鉆深樁基、挖深基坑、大范圍堆土等對軌道交通安全有潛在高風險的施工項目有200多個。
延伸鏈接:《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解讀
一、什么是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
答: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了保護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安全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依法劃定的區域。在此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8年8號令)第二十九條和《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我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安全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四)水底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五十米內。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
二、為什么要制定《武漢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答:制定《辦法》是加強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的迫切需要。隨著運營線路增加,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不斷擴大,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城市建設項目與軌道交通安全相互影響。尤其是地勘鉆探、開挖深基坑等施工作業行為可能會對軌道交通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截至目前,我市軌道交通有14條線路,運營總里程504公里,日均客運量近400萬人次。安全保護區范圍達53平方公里,保護區范圍內在建施工項目570余個,其中涉及鉆深樁基、挖深基坑、大范圍堆土等對軌道交通安全有潛在高風險的施工項目有200多個。近年來發生過多起建設項目施工作業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事故,2021年1月22日、3月4日、5月24日,南寧、深圳、成都分別發生地勘擊穿地鐵隧道事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我市軌道交通4號線出入段及工楊區間隧道也于2019年發生過遭地勘施工擊穿事故。
軌道交通運量大,且通常處于地下或者高架上等封閉空間,一旦發生因外部施工損壞軌道交通結構的安全事故,人員疏散難,維修難度高,將導致嚴重后果。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出臺《辦法》,規范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以保障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
三、《辦法》對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作了哪些重要規定?
答:《辦法》規定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作業行為,在規劃、勘察設計、施工準備階段應當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意見,并依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以消除安全隱患,避免造成軌道交通設施損害。這些規定重點體現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這些規定既符合上位法,也貼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單位、作業單位和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都是必要且有效的,有利于保障安全保護區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四、《辦法》對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管理還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一是明確了市、區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依法履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管合力。二是明確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管理職責,強化了其巡查職責,便于運營單位能夠及時發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違規作業行為。三是明確了安全保護區內項目建設單位、作業單位的責任,第十五條明確建設單位、作業單位應當落實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巡查監督。第十六條明確了在實施地勘、鉆探等具有擊穿隧道風險的作業前,建設單位、作業單位應當主動告知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并配合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現場監督。四是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第二十條細化了《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已有的處罰條款,明確由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水務等部門按照《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處罰。第二十一條明確對不需取得行政許可的作業行為,未按規定就作業方案征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意見擅自施工作業或者施工作業未按照安全防護方案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實施處罰。
近年來,我市軌道交通快速發展,已成為公共交通的骨干,是綜合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展示我市城市現代化、高質量發展形象的窗口,其安全運行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規范軌道交通運營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和施工作業行為的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貫徹落實好《辦法》,促進軌道交通進一步提升安全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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